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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和办理。

二、申请事项

事项: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。

分项:设立、延续、注销、补证。

三、法规依据

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、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》。

四、实施机关

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,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、证件送达。

设立中外合资经营、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,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,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、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,应当通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
五、审批数量

无数量限制。

六、审批条件

1.固定的办公地点;

2.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;

3.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。

七、申请材料

(一)提交申请

除当面提交外,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、传真、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,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,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,当场办理:

1.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;

2.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;

3.所有材料为A4大小,有特殊规定除外。

(二)材料清单

1.设立

(1)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;

(2)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
(3)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;

(4)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,专业人员名单;

(5)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;

(6)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。

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,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(1)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;

(2)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;

(3)与内地合资、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,属于国有资产的,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;

(4)与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。

(5)香港、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%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,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。香港、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,则需提供其为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。

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、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,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,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(1)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%,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;

(2)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,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。

2.延续

(1)延续换证申请书;

(2)原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正、副本;

(3)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;

(4)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。

(5)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。

3.注销

依申请注销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(1)注销申请书;

(2)原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正、副本。

有以下情况的,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:

(1)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;

(2)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。

4.补证

(1)补证申请书;

(2)登载遗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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